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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47中学生申诉制度
字体【 】 【发布日期:2010-3-12 17:07:13】 【来源:合肥47中】 【阅读次数: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对学生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为维护青少年学生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申请范围:
    1、学生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受侵害的;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减免学杂费的权利受侵害的;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生证书的权利受侵害的;
    4、对学生给予的处理不服的;
    5、学校、教师或其他人员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受侵害的。
  二、受理申诉部门:
    1、学校成立以范成琪为主任、刘瑞林为副主任的《学生申诉办公室》。
    2、申诉须写明申诉人的自然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请求、请诉理由、其它有关情况。
  三、调查、听证办法:
    1、学校申诉委员会或学生管理部门接到学生或监护人的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2、属校内申诉委员会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实证材料,然后召开学校领导、教师、家长和学生以及被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
    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或听证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四、处理:
    1、依据《教师法》第八章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
      A、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B、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C、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情况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学校接到学生或监护人提出的申诉书,在3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其个人档案,作为今后考核的依据。
    3、学校对第一项处分决定撤销处分的决定,都要及时报市委法制科备案。
    4、受行政处分的个人如不服学校给予的处分决定,可以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教委或所属教育行政机关申诉行政复议中申诉,由市教委或其所属教育行政机关对其处理决定进行复议和裁决。

合肥47中
200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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