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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致全区广大家长的一封信
字体【 】 【发布日期:2019/9/27】 【来源:马老师】 【阅读次数:次】

全区广大家长: 

    按照《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厅〔2018〕3号)要求,全区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有序推进,区市监局、教体局、民政局、人社局及各乡镇、街道等部门联合执法,无证办学、虚假宣传、安防隐患、违规赛事等突出问题得到集中整治,校外培训机构市场得到净化。 

    为持续优化区域教育生态,保障学员及家长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现作如下温馨提示: 

    1.理性看待校外培训。理性看待参加校外培训的作用,不盲目攀比、跟风,切实减轻子女校外培训负担。要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重视发展孩子良好的道德品质、必备的身体素质和适应社会发展的各种基础技能,注重孩子的全面发展。 

    2.选择正规培训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培训机构须持有庐阳区教育体育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且证件在有效期内。仅持有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机构,如开展教育培训,应先取得办学许可证。培训机构应将有关证件悬挂于办学场地明显位置,向社会公示。区教体局动态公示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 http://www.hfly.net/DocHtml/285/19/09/00217814.html)。 

    3.双方签订培训协议。增强法律维权意识,必须要求培训机构提供并签订《合肥市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办学合同文本》(http://www.hfly.net/DocHtml/285/19/09/00217811.html),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包括培训内容、时间、师资、收费、退费、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事宜。 

    4.主动监督培训行为。培训机构的办学场地、设施设备等必须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环保等规定。教师应具有教师资格证或相应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监督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不得组织举办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成绩排名,不得组织“预科班”、“幼小衔接”等提前超纲类教学。 


庐阳区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 

2019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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